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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程序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1-25 11:39)    点击:244

  经济仲裁程序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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