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5 11:42) 点击:306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劳动争议的种类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种类共有6 类,吸收了以往散见于《劳动法》及劳动政策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种类,比较系统全面。以前与《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种类不一致的,应以该法为准。但作为劳动法律的基本法之一,《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种类的规定仍是比较概括的,并未详尽一切劳动争议种类。根据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部劳部发(1993)24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3月22日和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条和(二)(以下简称《解释》(一)或(二))中第五条及第七条的规定,《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种类可细化如下:(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并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及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并包括因开除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并包括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校、技校、高等院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进修班的培训及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因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并包括因支付工资、拖欠工资、工龄计算、奖金、津贴、补贴、工资标准、工伤认定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不同的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各劳动争议事项均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下列劳动争议事项应区别界定劳动争议之日: (一)因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存续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之日。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培训、工伤医疗、休息、休假等劳动争议,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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